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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体文化研究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来源:刘文卿(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化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现代国人对“文化”一词是非常熟悉了,诸如茶文化、酒文化、服饰文化乃至性文化等等,都经常见诸于报端杂志。律师文化是从属于社会文化的行业文化。可以说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取向、执业操守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应该包括律师群体气质形象、执业理念、业务风气、价值和道德观念以及律师制度和律师组织。现在有学者认为,律师文化应该由律师群体文化、律师集体文化和律师个体文化三位一体构成,有的学者则将律师文化分为律师团体文化和律师个体文化。不管怎样,律师个体文化都是律师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执业律师个人为主体的律师个体文化,是律师文化的微观部分,是律师个人价值观的直接体现。律师个体文化不仅为律师群体文化提供丰富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律师群体文化的素养。因此,我们必须给予律师个体文化应有的重视,关注律师个体文化的建设。
社会整体是由社会单个个体组成,因此社会文化的研究应从社会个体入手。律师个体是组成律师群体的基本要素,是律师文化灵魂的载体,我们研究和探讨律师文化要以律师个体文化为基础。在律师个体文化中,究竟是律师整体形象重要,还是律师个人素质重要?可能有学者将律师个体文化归结为单个律师个体所表现出的个体素质、执业水平和价值理念等,但笔者认为,既然是一种文化,就离不开整体性、共同性。
 
一、律师个体文化与律师整体的形象息息相关。
什么是文化?对文化的理解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按《辞海》的解释,“文化”广义的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所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则将“文化”阐述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可见,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精神财富,其内涵十分丰富,它所表现的内涵主要是通过一种整体的模糊印象形成。律师文化作为一种行业文化,是从属于社会文化的子系统。实际上,任何个体文化都来源于自己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大环境和其结构体系。美国文化人类学者哈维兰说:文化和社会是两个密切的概念,显而易见,不可能存在没有社会的文化,就如同不可能存在没有个人的社会一样。’’也就是说,任何文化都不可能离开社会的制约。因此,开展律师个体文化建设,不能脱离社会的现实,离不开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的现状。
 
二、律师个体文化与律师个人的素质息息相关。
任何人都是处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人,每个个体固然会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但整个社会正是通过不同的单个个体所组成。文化本身固然具有整体性、模糊性,但文化的形成、表现乃至发展都需要通过个体实现和完成。所以说,律师个体文化是律师文化的主要原素,是律师文化的基础。律师文化正是通过每个律师个体的不同的人生经历逐步形成律师自身独具风彩的个性化的文化修养,每个个体的个性化的文化修养构成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促动的多层次多侧面体系,进而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律师个体文化。
可见,律师个体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子系统,表现出的是律师整个行业的整体特质。但这种特质又主要通过不同的律师个体来体现。因此,律师个体文化内容的构成,主要由受自己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约的每个律师个体的情感、个性、知识、理想、气质、能力等元素组成,上述要素的互相结合、互相作用的总和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律师个体文化。这种由不同个体展现出的“文化特质”还将随着社会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变化和完善。现阶段,我们该如何构筑优良的律师个体文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培养整体荣誉感
律师文化的内涵主要通过行业的整体素质来体现,但往往某个律师个体的不良行为就影响了大众对律师行业的整体认识。因此,整体荣誉感的建设对律师个体文化的创建是大有帮助的。
法律职业本身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律师行业既带有公共服务性,又具有经济利益性。这种行业特点使每个律师个体本身就是一个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个体极易使统一的规则变得支离破碎,律师个体特立独行的行事风格决定了要形成较为统一的文化气氛是件不容易的事。相比于对整个行业的热爱,律师个人更多地是考虑自己的发展问题。律师个体缺乏参与整体行业创建的动力和热情,“搭便车”成为普遍的心态。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和听到的就是:律师转所频频,律师事务所“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由此看来,律师行业本身的经济利益性往往掩盖了其公共服务性,使律师个体个性张扬,却忽视了整体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这种现象在西方早期律师业也同样存在。由于社会民众对律师业的讥讽刺激了律师们,让他们意识到了整体荣誉的重要性。为了改变人们的评价,律师们开始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服务。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为打不起官司的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演变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如此,西方律师业还剔除在职业队伍中的道德败坏者来提高行业的纯洁性。在16世纪的欧洲,各国纷纷把律师职业提高到贵族的理想工作,律师们不仅传播法律,也严格学习礼仪举止和上等人的生活方式。
 
今天,西方律师们已是各国上流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律师行业是崇高的”这一观念已得到大众的普遍认可。西方律师业形象的转变就是通过培养整体荣誉感实现的。
目前,我国有个别律师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争讼和诡辩,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公众的偏见不但对这个行业百般责难,同时也使其发展蒙上了阴影。要改变这一现状,尤其需要律师们注重整体荣誉感,重视个人自身行为的修养和性格培养,从内心激发对整个行业的热爱,对整体荣誉的珍惜,才能进而提高律师整体的形象。改变公众长久形成的偏见,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需要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
 二、树立坚定的法治理念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法治的内涵十分丰富,从政治层面上可以认定为依法治国,从价值取向上可以看作法律至上。我国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遵守法律,宣传法律以及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发展本就是其工作中的应有内涵。但如前所述,律师同时是法律人和经济人的结合,律师一方面从事法律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又带有追求利益的目的。如何在追求法律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达到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往往是令人困惑的事情。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规范还并不完善,公众对法治的认识还停留在肤浅的层面上,法治因缺少相应的文化元素而显得苍白无力;同时,社会传统文化积淀下来的潜规则仍主导着法律人的行为,法律规避的屡屡得逞使得潜规则左右逢源,以至于现代法治的价值理念尚不足以让法律人成为法治的坚定实践者。我们经常听到一些法律人感叹,自己之所以顺从那些潜规则而不能按自身执业规范办事,并非自己主观想为,而乃现实之中不得不为。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律师按照既定的法治理念执业受阻时,部分律师就顺应了不规范的法制环境,片面追求个体的经济利益,忽视了法律职业者应尽的本份;有的甚至重新修订自身的个体文化理念,注重人际关系的培养与发展,完全漠视法律的公平、公正,片面强调自己当事人的权利,公然采用潜规则操作法律程序。这种降低文化品位和道德水准的律师个体必然导致律师的整体文化质量也随之降低。同时,法律共同体各方职业群体文化水平的下降,也影响着法治这一主流观念的发展速度和品位质量。
要改变这种恶性循环,创建优良的律师个体文化首先要敦促律师树立坚定的法治理念。要知道,律师本身是职业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人,对法律的认识理念和伦理底线都应该在一般法律理念之上,而不能降低到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之下。法律职业是基于公平、公正的法治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的职业。作为这一群体中的自由职业者,律师是法律运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现有环境中,律师的职能是在最大限度发挥法治精神与争取当事人应有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不做法官和检察官的附庸,也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的和谐。
 
律师要从精神和人格上独立于相对人及权力机关,用坚定的法治理念和执业行为规范,捍卫自身的权力和既定的文化理念不偏离发展轨道。在律师心目中,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威存在余地。律师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在从事法律服务时,进行法治宣传,将法治理念象种子一样播撒在公众头脑中,使它生根、开花、结果。让全国公民都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让那些与法治背道而驰的潜规则无所遁形,从而形成良好的法治大环境。在秩序井然的法治状态下,人人将享有自己的权利;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将及时得到法律的救济;人人都会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一旦殆于履行,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才是律师应当追求的理想法治社会。
   
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
道德与文化是相辅相成的,文化的创建离不开道德的塑造,甚至还可以说,道德本身就是“文化”内在的题中之义。律师文化是一种行业文化,这一职业所展现出的道德水准体现出律师文化的发展水平。正如龙应台所说的“品位、道德、智能,是文化积累的总和”,律师个体文化往往就是通过律师个体的职业道德风范体现出来。律师个体文化对律师的整个执业过程有着很强的指导和制约作用,律师个体文化同时也是通过律师的执业行为来体现的。律师职业道德风范支配律师的行为,影响律师的心态,规制律师的思想。因此,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要贯穿律师整个执业过程中。
 
律师在与委托人打交道时,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权利是公民和其他组织赖以生存和进行社会生活的根本,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律师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使命。但律师又不能片面局限于当事人的立场,仍应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最终目标。所以说,律师应树立独立于当事人的理念,探求真相的理念,捍卫权利的理念,平衡选择的理念,以及公平竞争的理念等等。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打交道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是律师不变的信条。一个铁证如山的事实足以让千张能言善辩的嘴闭上,也能使万句谎言不攻自破。证据彰显事实本身,法律会对事实作出评价,其公正公平的理念最终自会显现。当然可能由于法官认识的偏差,判决与案件事实有出入,但法律同时设置了相应的纠错手段,如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制度等。律师的职责就是要帮助法官准确认识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通过一个个的具体案件的办理和法官、检察官一道共同向公众宣传法治精神,不断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所以说,没有永远正确的法官,也没有不败的律师。
   
律师还需要正直的心灵和良好的信用。以诚待人,实事求是,坚持信誉,应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倘若律师丧失诚信,其直接后果是丧失当事人的信任,而其潜在的恶果将导致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的衰退。
 
总之,法治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对推动法治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是公众走上法治之路的引导者。因此,律师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应当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这既是律师作为社会人的道德规范要求,也是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要求。对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这一规定形成了律师个体文化的基本内容。我们在研究律师个体文化时,要将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准则的东西吸取到相应的律师行为规范之中,让每个律师将自己的理念、行为与其相对照,不断促进律师个体职业道德完善和升华。律师个体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纳入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之中,使之不仅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标准,而且从法律工作者的层面上严格要求自己,才能创建出良好的律师个体文化。
   上述对构建律师个体文化的认识还只是沧海一粟,律师个体文化的创建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律师职业贯穿着服务于社会的精神,因而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一个职业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发展前景的好坏,是否拥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取决于职业文化的创建和发展。因此,对于正在进行法治建设的中国来说,赋有法治宣传任务、推动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律师职业是大有可为的。而这种职业美好前景的展现首先就是通过律师个体文化的创建来完成。